油品消费税新政四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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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瑜.油品消费税新政四问[J].化工管理,2013(5):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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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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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即国税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扩大至"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外,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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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税 新政 油品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范围 产品名称 技术监督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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