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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引用本文:李美珍,周旭.资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J].财会月刊,2010(10):72-72.
作者姓名:李美珍  周旭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摘    要: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 键 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进项税额转出  损失界定  资产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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