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
引用本文: | 李美珍,周旭.资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J].财会月刊,2010(10):72-72. |
| |
作者姓名: | 李美珍 周旭 |
| |
作者单位: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 |
摘 要: |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关 键 词: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进项税额转出 损失界定 资产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运输费用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