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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规定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部分钢材: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银粉:4.酒精、玉米淀粉;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略)。

关 键 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  商品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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