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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之会计处理
引用本文:熊仁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之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0(6):74-74.
作者姓名:熊仁华
作者单位: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 键 词: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会计处理  抵扣  业务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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