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之会计处理 |
| |
引用本文: | 熊仁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之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0(6):74-74. |
| |
作者姓名: | 熊仁华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 |
摘 要: |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关 键 词: | 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会计处理 抵扣 业务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