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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和要件
引用本文:高景芳.简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和要件[J].集团经济研究,2006(30):245.
作者姓名:高景芳
摘    要: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之法理 2006年,我国新的《公司法》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单一投资者可避免一次经营失败导致的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的风险.但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并非毫无缺陷.公司有限责任是一柄双刃剑.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有限责任有可能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对一人公司来说,因一个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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