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保险消费纠纷的特点决定了调解等诉讼外解决机制应当在保险消费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当前,我国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发源于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模式具有中立公正高效、注重消费者保护、辅助监管等诸多优点。应综合借鉴英国、中国台湾、日本等地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消费纠纷独立第三方解决机构。目前,建立第三方解决机构的路径可考虑“双轨制”,即在中央和省级独立设置保险消费者保护中心,在地级市及以下由行业协会建设基层保险消费者保护中心,监管机构对符合标准的机构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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