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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动车“运行人”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探讨
作者姓名:龚鹏飞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
摘    要: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把握不准是一个突出问题。以机动车“运行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扩大解释,作为衡量“运行人”的标准,有助于解决机动车雇佣驾驶,出借,出租,擅自驾驶,盗窃驾驶,送修,委托保管或出质。分期付款买卖,挂靠,未覆行转移登记手续,好意同乘。车辆故障等复杂情形下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关 键 词: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  机动车  行人  赔偿案件  人民法院  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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