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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竞业限制之困
作者姓名:陈颖雪
作者单位:上海江三角(深圳)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增加,劳动者“跳槽”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也带来了商业秘密泄露、人才不当争夺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我国制定了竞业限制制度来合理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以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破解。竞业限制的定义及现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亦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与原用人单位具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竞业限制是一种平衡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它作为舶来品虽早已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但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法律层面上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其做出相关规定,历来竞业限制相关话题也并未获得较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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