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日本商业数据保护模式中促进数据流通的机制及启示——以限定提供数据制度为例
引用本文:邓韬.日本商业数据保护模式中促进数据流通的机制及启示——以限定提供数据制度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24(1):82-94.
作者姓名:邓韬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促进数据流通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数据流通当事人的关切事项。传统商业数据保护模式存在保护范围受限、高度依赖意定、价值导向相悖等缺点,不能有效地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日本限定提供数据制度从促进数据流通的角度出发,参照敏捷治理范式,创造出新的数据保护规则。将保护范围延伸到流通潜力更大的公知数据,为规制涉及数据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明确规则,并通过强调救济程度适中,树立无碍数据流通的价值导向。效果上,得以克服传统商业数据保护模式缺点,提高数据流通当事人流通意愿,在实现保护数据的同时兼顾促进数据流通,最终助力数据产业健康均衡发展。我国借鉴时需当取长补短:一是以数据公开程度为商业数据分层保护标准,以在底层逻辑上更好容纳促进数据流通的机制空间;二是将“采取管理措施”作为商业数据受保护要件之一,以平衡外部人员利益、提高数据流通效率等;三是数据保护立法也应考虑对被数据化的对象的保护,尤其是针对组织作为被数据化的对象的情况。

关 键 词:限定提供数据  数据保护  数据流通  数据公开  被数据化的对象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