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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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亚,戴丽霞,毛宇健.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思考[J]. 特区经济, 2004, 0(10): 165-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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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亚 戴丽霞 毛宇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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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财经大学 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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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各不相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实行分业经营模式。这一立法规定在当时适应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其管理模式的实施对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行为、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在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起到了回避风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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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银行 混业经营 法律 金融 中国 |
Thinking of the legislation environment of China''''s commercial bank mixing manag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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