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协议为何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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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和平.诚意金协议为何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J].楼市,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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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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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背景:2003年11月,韩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购房诚意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韩某向开发商预订XX公寓5栋2单元302室,面积暂估为120平方米(最终以相关部门实际测量为准),每平方米暂定价格为5000元;2.韩某自愿支付5万元作为预订住宅室号的诚意金,开发商在收到该诚意金后为韩某保留所订室号的住宅,不得擅自将韩某所订室号的住宅订予他人,如擅自订予他人,除立即全额返还诚意金及利息外,还应向韩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上述诚意金协议签订后,韩某按约向开发商支付了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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