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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2014年4月8日
摘    要: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微利  财政部  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  所得税政策  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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