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者权归属模式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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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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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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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顺利缔结使视听表演者权在国际条约中得以充分保护。关于保护视听表演者权的国际条约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便着手起草,最大争议点在于视听表演者权归属问题。《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视听表演者权归属问题上,列举多种归属模式,供缔约国自由选择。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应从实际国情出发,遵循《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相关规定,选择推定转让的视听表演者权归属模式,努力实现表演者与制片者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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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听表演者权 归属模式 立法选择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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