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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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屠世超.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03(1):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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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屠世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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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绍兴文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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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表见代理的成立,以本人的主现过错为必要条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既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也可主张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并可行使撤销权和催告权。表见代理的成立,只能由相对人主张。认定是否成立表见代理时,应推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同时对本人的过错相对人不负举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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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举证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6-1894(2003)01-004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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