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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界定探索
引用本文:秦玉娈.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界定探索[J].河北经济研究,2006(8):47-48.
作者姓名:秦玉娈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摘    要:一、反倾销法对最高可比价格规定的非合理性分析 《WTO反倾销法》(以下简称“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定义的规定不甚合理,即便是在正常获利的情况下,只要出口商向A、B两国的出口价格不等,必然会遭到其中一国的反倾销指控。另外,该规定中将正常价值定为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该“最高可比价格”势必增加倾销幅度,对出口商造成不利。要有效地控制反倾销法的保护色彩,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今后应对反倾销法中的正常价值规定做适当的调整。(1)当以产品在出口国消费时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判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两个市场经济条件的可比性,对两种价格做适当的调整后再做比较。(2)当产品不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没有可比性时,则以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判定标准。但第三国的选择应以其与进口国市场经济条件最相似为基础,而不应单纯考虑最高可比价格。(3)以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标准时,应将成本定义为平均可变成本而非总成本。

关 键 词:反倾销法  正常价值  市场经济条件  国内市场价格  可比价格  界定  国际经济贸易  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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