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引入"不当影响"规则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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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宏健.我国《合同法》引入"不当影响"规则的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2006(26):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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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宏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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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由衡平法发展而来,"其意义乃指衡平法院将对因不正当影响而得来之利益予以排除."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国家的普通法对传统的胁迫的范围拟定的过于窄小所致.传统的胁迫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为意思表示时,一方对他方实施强暴或以暴力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其本意的意思表示.胁迫在适用上很狭隘,只限于向契约当事人人身施加或威胁施加暴力,监禁或威胁监禁契约当事人时,才得以援用强暴胁迫求得救济.为了弥补胁迫范围的狭小,衡平法在实践中逐渐确立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有"不当影响"时,双方所缔结的契约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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