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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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时应适用此规定,并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 《规定》明确高污染燃料包括:原 (散 )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 (重油和渣油 )、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 )等。《规定》中特别对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的基准热值、硫含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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