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健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以《反垄断法》第51条为基点展开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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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元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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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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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财经学院2008级研究生校级科研项目《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研究》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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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反垄断法》第51条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尚有两个重大缺陷,即"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和"执法主体悖论"。行政垄断能否得到有效规制,很关键和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健全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包括建立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行政垄断的行政责任制度、设置明确的刑事责任制度和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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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法律责任 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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