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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工作地点变动不构成违约
引用本文:刘岳庆,马君.劳动者拒绝工作地点变动不构成违约[J].中国社会保障,2012(5):59-59.
作者姓名:刘岳庆  马君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李某自2003年到甲公司(A市办事处)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0年2月,期限2年,并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聘李某为客服(A市)部门技术职务,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应予服从。"2010年6月,为调查A市办事处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甲公司要求李某回避,于2010年6月23日向李某发出通知,

关 键 词:劳动者  地点  2010年  违约  实际工作能力  公司要求  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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