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 127号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简化办事手续。促进已购公房上市,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现就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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