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彻底埋葬“圈钱”的发行制度,可以不再在制度上制造新的“大小非”,并且为“大小非”的流通创设了制度通道。以目前的制度空间看,可以将并购重组作为“大非”流通的主要渠道,将大宗交易作为“小非”流通的优选渠道,从而避免对二级市场的直接冲击。为此,应为“大非”通过并购的程序进行减持提供直通车道。同时,还应该设计“激励机制”鼓励“大非”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减持。对于“小非”的减持,证监会应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和交易细则。借鉴海外的成熟经验,在大宗交易完成后,交易所可以要求签订股份锁定协议;同时,对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手续费和税收方面也应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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