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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以及我国选择模式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吴仁坚.金融混业经营以及我国选择模式的法律规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3):38-41.
作者姓名:吴仁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 北京;
摘    要: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相对于分业经营,它具有效率优势,但同时带来了分业经营所没有的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下如何控制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哪种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都需要进行风险控制。就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来说,我国可行的选择是金融控股公司。为了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我国法律应该对金融混业经营主体(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在主体资格、主体组织、主体行为和主体责任四个方面进行规制。

关 键 词:混业经营  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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