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以及我国选择模式的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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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仁坚.金融混业经营以及我国选择模式的法律规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3):3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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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仁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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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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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相对于分业经营,它具有效率优势,但同时带来了分业经营所没有的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下如何控制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哪种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都需要进行风险控制。就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来说,我国可行的选择是金融控股公司。为了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我国法律应该对金融混业经营主体(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在主体资格、主体组织、主体行为和主体责任四个方面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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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混业经营 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 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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