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公众参与一章,却未给公众和公众参与下定义。这就使得部门和地方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过程中面临一个难题,如何界定公众参与的概念、范围和形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这个难题,可以采取总与分相结合的规定方式处理。在总则的规定中,尽管没有给公众和公众参与下定义,但也没有对公众范围和公众参与的情形做出限制,从而维持公众范围的宽泛性,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在此前提下,对公众参与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做出宣誓性规定。在分则中,针对参与的目的或任务不同,对于参与的群体范围分类给出一个明确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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