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1976年8月,孙某被某邮电支局聘用为炊事员,负责为支局小食堂烧饭、烧开水,并为营业厅打扫卫生,直至1998年10月邮电分营。分营后,由于小食堂撤销,孙某被邮、电两支局分别聘为勤杂工,继续为两支局烧开水,打扫两营业厅以及支局大院的卫生,同时还为邮政支局接发邮件、处理邮件,为电信支局值夜班,每月报酬为400元(邮政、电信支局各发200元)。2002年10月,该邮政支局为压缩费用支出,通知孙某不再上班。孙某遂要求邮政支局给予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但邮政支局以其是钟点工为由予以拒绝。2002年12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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