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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只应是实现自治的合理手段之一
摘 要: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认为,村民自治实现了家庭承包制下村庄范围内的农民再组织,也取得了重要的民主成就,但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来说,当前应该更为清晰地确立这一制度的功能。在它对其他层次的民主示范和借鉴作用已经达成的情况下,村民自治更应该实现的是它的原初目标:农村社会的良好治理。从中国农村社会的广大和多样性来讲,这一良好治理应该是自治的。
关 键 词:
村民自治
民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
农村发展
农村社会
家庭承包制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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