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矣 税务局错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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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税友.法院错矣 税务局错矣[J].税务(辽宁),2003(10):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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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税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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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是一家生产DVD电器厂的财务负责人.1997年2月10日,我市一个叫刘阳的人通过关系来到我厂,欲购买我厂生产的DVD电器200台。因为他当时不能支付我厂现款,故与我厂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即我厂以每台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阳DVD电器200台.合计价款460000元(不含税,含税价538200元).刘阳必须在1997年7月31目前还清货款;为了保险起见,刘阳还将两台进口小轿车质押在我厂,合同协商价为两台车4000000元;若刘阳不能按时偿还货款,则我厂有权处理质押的两台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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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DVD电器厂 价格 销售 货款 注册商标 质押合同 国税稽查局 《税收征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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