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探讨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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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爱国.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探讨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J].中华商标,2013(5):3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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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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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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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具备实用功能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这一点我们并不陌生,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但对于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学界鲜有提及,本文以美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为例进行探讨,以期求教同仁,并有助于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一、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在美国的发展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最早见于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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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美学 美学功能 商标法 功能限制 司法实践 美学意义 实用功能 功能性 颜色 技术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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