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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探讨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
引用本文:张爱国.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探讨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J].中华商标,2013(5):39-42.
作者姓名:张爱国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摘    要:正具备实用功能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这一点我们并不陌生,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但对于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学界鲜有提及,本文以美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为例进行探讨,以期求教同仁,并有助于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一、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在美国的发展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最早见于1938

关 键 词:商标美学  美学功能  商标法  功能限制  司法实践  美学意义  实用功能  功能性  颜色  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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