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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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淑云,梅单纯,张佳鑫.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研究[J].中国-东盟博览,2012(4):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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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淑云 梅单纯 张佳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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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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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11XZ-BZX-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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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致使该制度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实践中,法院掌控了其适用与否的决定权。又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法官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片面性,致使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并没有按照立法的本意去运用该制度。不用、滥用该制度的现象很普遍。因此,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该制度的依法适用,实现其法制功用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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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人民陪审员 制度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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