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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和证据探讨——兼评“红牛及图形”撤销案件
作者姓名:刘贵增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摘    要: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下面的案件自2004年8月20日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至2010年7月16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终审判决,历时6年。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的复审以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司法审查,

关 键 词:撤销案件  注册商标  标的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图形  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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