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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形式选择——基于1982-2013年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定量研究
引用本文:陈兆源,田野,韩冬临.双边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形式选择——基于1982-2013年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定量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3):122-148,160.
作者姓名:陈兆源  田野  韩冬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国内政治制度与国际规范的扩散”(批准号:12XNJ007)的成果
摘    要:资本全球化大量流动的背景下,对国际投资协调机制的需要日益凸显。作为对其多边机制尝试受挫的替代,双边投资协定成为调节与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在国际投资协调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国亦成为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作为协定中承诺将如何被实现的程序性保障,争端解决机制的形式选择被视为双边投资协定研究的重要议题。由于对东道国为缔结协定所需付出的国家间缔约成本重视不够、对国家自主性与国家异质性的忽略,既有的研究在一些整体推断上可能是误导性的,且对市场规模较大的东道国或缺乏解释力。在修正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作者以1982年至2013年中国签订过的134份双边投资协定为样本进行了计量研究,并进一步区分了中国作为东道国和母国的情况。作为东道国,中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母国的授权压力;作为母国,中国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愈发注重保护海外投资利益,但并未运用自己的经济权力来使得他国接受更多国际授权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结果对理解中国外交的特质与在此议题上的行为特征是启示性的。

关 键 词:双边投资协定  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制度  国际经济秩序  中国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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