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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与不理范围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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