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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我国对伪造产地行为的认定(二)——写在入世成功之时
引用本文:荆璞.WTO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我国对伪造产地行为的认定(二)——写在入世成功之时[J].工商行政管理,2002(4).
作者姓名:荆璞
摘    要:三、“地理标志”与“产地”的区别从两者相同的角度分析,“产地”与“地理标志”都具有标示产品产自什么地方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地理标志都具有“产地”(即“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的特征,而一部分产地(符合上面论述的“地理标志”的特征的那部分)同时是“地理标志”。因此,“地理标志”与“产地”是属总关系,“产地”是总,“地理标志”是属。但是,两者的功能有很大不同,区别在于:(一)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必须具有与该地理环境相关联的“特定的品质”,即“特定的质量、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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