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其规范 |
| |
引用本文: | 钱春杰.试论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其规范[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1999(1):67-69. |
| |
作者姓名: | 钱春杰 |
| |
摘 要: | 自1965年英国股票交易所首先对上市公司提出编报分部报告的要求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披露分部信息的规范:在英国,1967年公司法首次提出揭示分部信息的法定要求,1981年和1985年公司法继续对分部报告作了规定,并于1990年颁布了标准实务说明书、分部报告”(SSAP NO.25);在美国,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开始要求注册的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6年颁布第14号财务会计准则“企业分部报告”(SFAS NO.1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1年公布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IAS NO.14);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范。
|
关 键 词: | 中国 企业 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 分部报告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