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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给个人债务担保
摘    要:<正> 编辑同志:我与陈某、王某三人一起出资50万元于1998年8月成立了 A 有限公司,推选王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9年10月,王某私人向徐某借款10万元,约期1年,月息1.2分,并利用自己保管公章之便,未经我和陈莱两股东同意,在借条上加盖了本公司公章作为担保人。到期后,王某未还款,现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我公司还款。请问,A 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吗? 沈先生沈先生: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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