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征集投票权委托书之主体资格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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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素芝.股东征集投票权委托书之主体资格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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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素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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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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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和健全征集股东投票权委托书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司治理机制的必然趋势,国外普遍采用了这一制度,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股东征集投票权委托书的主体资格问题却规定不一,有的对此不加任何限制,而有的予以严格限制。笔者认为从股东平等原则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股东应当是征集股东投票权委托书的基础主体,所有股东,无论其持股数量多少或持股时间长短都应当公平地享有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权,而且对同一股东所征集的股东委托书数量不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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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 征集 委托书 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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