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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明国在2005年国际房地产评估论坛“损害赔偿估价与社会正义”专题论坛上的演讲:房地产损害赔偿案件类型与赔偿金额的确定
引用本文:陈明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明国在2005年国际房地产评估论坛“损害赔偿估价与社会正义”专题论坛上的演讲:房地产损害赔偿案件类型与赔偿金额的确定[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5):48-49.
作者姓名:陈明国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摘    要:司法鉴定是法院司法审判中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有时可能是关键证据,最终决定案件的走向。比如,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决定一个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因此,有人戏称,对于那些需要鉴定的案件,小是法官在判案,而是鉴定人员在断案。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而评估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是司法鉴定的重要方而。就当前人民法院房地产案件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法官受到专业知识的局限,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比例较高,一般占到所有案件的50%以上。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只要程序合法,没有其他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的,法院都会直接采证,进而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因此,评估结论不仅影响法院的裁判,同时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正是基于此,在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中,评估鉴定问题,成为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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