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导游服务模式下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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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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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9年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但是在网约导游平台的实际运营中,平台的连带责任难以认定。而法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则属于兜底条款,仍然需要个案分析。基于我国网约导游平台的发展现状,提出通过厘清网约平台和导游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网约导游侵权责任主体的建议,进一步构建一个较为统一的网约导游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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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约导游平台 法律关系 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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