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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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翠梅 董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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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安徽外国语学院 安徽·合肥 2. 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安徽·蚌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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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课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绩效研究”(供销函科字[2011]69号);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基地重点项目“供销社发展中的国际化问题研究”;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基地研究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案例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链中的作用研究”(SK2013B003);安徽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辉隆合作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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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必然趋势,土地是向种植户流转还是向合作社流转是我们关注的问题。土地通过流转由少数农户种植,其余农户可获得转包土地的租金收入,如果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租金收入加上工资收入大于自己种地的收入,这种情况就可以出现;同样,还可以将土地交由合作社种植获得分红收入,如果分红收入大于租金收入,转移劳动力自然选择将地地交给合作社经营,但是合作社首先需要解决所有权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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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劳动力转 移 土地流转 所有权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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