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成办法改革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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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炎.矿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成办法改革初探[J].上海会计,19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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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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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1967年开始,财政部规定煤炭、林业和冶金矿山等部门按产量提取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冶金部通知每吨铁矿石提取这一基金1.70元,1982年改按3元提取。经过实践检验,有改革的必要。 这一提成办法不合客观经济规律。主要是: 一、这一提成办法实质上是一种粗放的管理办法,严重背离固定资产实际转移到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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