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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摘    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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