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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新经济法
引用本文:陈大钢,董燕.再论新经济法[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2(3):51-57.
作者姓名:陈大钢  董燕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上海200030
摘    要:从经济法到新经济法,是个自然历史过程。从最初的奴隶社会的经济法逐步演变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漫长历史进程中,经济法都含有为维护统治阶段的经济利益、动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容。新经济法的产生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和国家发展到现代所产生的客观的合理的要求。经济关系的新变化、新特点,是新经济法产生的最根本性条件。

关 键 词:经济法  奴隶制社会  封建制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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