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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周长明
作者单位:商南县审计局
摘    要:一、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一)申报主体不够明确和全面《收入申报规定》所设定的申报主体只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万,县(处)级以上干部只占其中极少一部分。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没有被纳入,这既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也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严重脱节,非常容易造成法制的混乱和相关规定执行的困难。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  收入申报  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重大事项  纪检监察部门  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体  法制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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