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最优违约对策的博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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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凌云,夏欢.我国银行最优违约对策的博弈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5(1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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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凌云 夏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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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凌云(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夏欢(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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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银行借款合同中对借款者违约行为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二是企业未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债务.这种规定忽视了隐性违约行为,其实,对违背限制性条款的行为如企业的资产置换,发放清偿性股利等同样需视为违约,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合法利益.企业在还款过程中,存在两种主要道德风险行为:资产置换和策略性违约.面对企业违约,银行有两种对策,破产清算债务人和与企业重新协商(renegotiation).因而,银行和企业之间自信贷合约签署之日起就存在一个双方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博弈行为.本篇论文正是建立此类博弈模型来说明银行的最优行为,从而有益于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银行最优违约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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