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几点思考——以《合同法》第68条和69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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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丽莎.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几点思考——以《合同法》第68条和69条为视角[J].东方企业文化,2013(23):138-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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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丽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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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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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二者不可替代,我国《合同法》有必要将两种制度同时予以采纳。本文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分析考量,认为我国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仅是指第68条,而第6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利乃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规则,属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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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合同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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