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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引用本文:刘百芳. 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比较[J].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2, 0(1)
作者姓名:刘百芳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决定各国公司治理主体选择的因素是:公司融资结构;历史文化传统;产业组织方式;法律因素.美、德、日三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分为: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德国).两种治理模式都深深地根植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中.外部治理模式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单个投资者很难对经营者施加影响,加上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内部治理模式中很可直接对经营者施加影响;股权相对集中有利于股东的经营者树立长期经营意识;在引入职工董事情况下,可以实现公司长远发展和协调劳资关系,但易形成内部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损害外部股东利益的现象.

关 键 词:治理模式  治理主体  治理机构  治理机制

Comparison of Control and Management Patterns of U. S and Germany and Jap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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