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转企”实务操作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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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建军.“个转企”实务操作初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8):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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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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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砀山县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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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从立法层面为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开辟了绿色通道,为工商部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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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体工商户 实务操作 企业组织形式 登记机关 登记档案 登记管理 延续性 信息咨询服务 便利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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