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征管立法与时俱进 |
| |
引用本文: | 张根国,陈晓斌,杨雪冰.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征管立法与时俱进[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3(10):21-22. |
| |
作者姓名: | 张根国 陈晓斌 杨雪冰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财政局 |
| |
摘 要: | 今年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的第一年,从今年夏季农业税征收情况来看,除债务等遗留问题外,让财政部门普遍感到棘手的就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立法滞后,执法跟不上,导致操作困难,对“钉子户”打击不到位,影响了农业税的征收。一、农业税立法滞后、执法弱化带来的问题(一)旧的《农业税条例》与当前的形势相矛盾。目前,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沿用的仍然是1958年出台的《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条例》中的征收主体(村组干部)、征收对象(村组集体)、计税依据(常年产量150公斤左右)及征收内容(实物公粮)与税改后的征收主体(农税干部)、征收对象(…
|
关 键 词: | 农村税费改革 中国 税收征管 与时俱进 农业税条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