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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与重点
引用本文:陈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与重点[J].湖南经济,1996(5).
作者姓名:陈丹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律系
摘    要:建国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虽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备。首先,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如我国的劳动法体系还没有形成;其次,现行法律中有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需要及时修改或宣布废除。如《经济合同法》的修改就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还有一些法律(《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需要加以修改;再次,部门与部门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有着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如新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地方组织法却规定不仅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且要报国务院备案。可见,我国的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体系,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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