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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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红.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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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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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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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在报关、报验纳税中是发货凭证和货物价格计算的依据;在办理贸促会产地证、GSP产地证中,作为凭据由签署机关留存;它是买卖双方收付贷款的凭证.是信用证中所要求全套单据的中心.鉴于发票在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地位.缮制发票时必须力求完整、准确、并要体现出货物的全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发票抬头应是信用证申请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37条a款的规定: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一般而言.商业发票应按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或委托人为发票的进口商名称.即作为发票的抬头.这是因为商业发票是买卖成交后.卖方交给买方的货物清单和帐单.是卖方销售货记帐的文件.也是买方进货记帐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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