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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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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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对各地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要一次性予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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